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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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许可证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东北电监局保护被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承装(修、试)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北电监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东北电监局对法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    许可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第五条    被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违反《承装(修、试)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东北电监局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执法人员或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回避决定由东北电监局负责人作出。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
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东北电监局查处承装(修、试)许可证的行政违法
案件,应当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东北电监局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东北电监局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九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制作《调查登记表》和明细表。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许可证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及其他依法可作为证据的。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资料上注明。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提供证据资料,并由资料提供人在有关资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资料上注明。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对收集原始证据有困难的书证,加以复制,复制件应当逐页有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东北电监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东北电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告知书限定的日期内向东北电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也可以将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采纳。
东北电监局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七条    东北电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东北电监局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八条  东北电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可以向东北电监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东北电监局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东北电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东北电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东北电监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东北电监局集体讨论决定,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四条    作出撤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东北电监局应当将许可证收缴。
第四章  案件的终结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案件终结,应予结案:
    (一)当事人逾期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的;
    (二)当事人逾期未对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复议决定已全部落实的;
    (三)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请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的全部材料归档。
 
第五章         期间和送达
第二十八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当期间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计算时,一个月为三十日。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受送达人住所,视为留置送达。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东北电监局可以邮寄送达。
第三十二条  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东北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品别称

产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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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理念

湖北中试高测电气控股有限公司始终坚持"精心打造精品、优质回报客户"的宗旨,并严格执行《售后服务承诺书》,我们深信优质、系统、全面、快捷的服务是事业发展的基础。建立完善的销售服务机制,将销售服务工作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坚持常抓不懈;

主动服务

公司作为领先高新技术企业是电力检测仪器和高压试验设备的研制厂商,是电力、水利、石油、铁路、矿山等相关领域试验解决方案产品的供应商。用心去感知,帮助客户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满足客户的服务期望,不断引导、开发和创造客户消费需求;

差异化服务

公司细分供电系统、发电系统、用电单位和科研院所等,精心设计针对性营销服务方案,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客户和业务品牌。秉承"服务为本、诚信经营"的方针,完善服务系统,加强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对不同地域客户在诸多现场使用产品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使用户感到极大方便;

高效服务

高效的服务为公司迎来效益,同时我们以服务促发展,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营销渠道,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支撑手段,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产品和服务赢得至高市场荣誉;

优质服务

公司推崇5S服务理念,引领服务先进理念,以亲和、细致的服务感动客户,尊重客户,理解客户,持续提供超越客户期望的产品与服务,竭尽所能诚信天下,做客户们永远的伙伴。


服务流程

我们严格执行《售后服务承诺书》,我们深信优质、系统、全面、快捷的服务是事业发展的基础。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和进取,我们形成了"以客户为核心、以质量为企业的第一生命"的服务理念。并以严格的管理、先进的技术创建国内一流的服务企业为目标,制定了规范管理制度,严格过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达到顾客满意的质量方针,坚持"用户第一"的原则,构建良好的销售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

1. 尊敬的的用户,不论您有何种需求:只要您拨打湖北中试高测电气控股有限公司统一服务热线 027-83982728 剩下的事有我们来做;

2. 我们的服务专员将会给您提供专业的产品咨询和技术解答;

3. 了解您的诉求,建立产品服务记录,并与您协商确定售后服务方式;

4. 如有需要,我们会第一时间安排专业的技术工程师按与您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试验现场;

5. 工程师将向您详细地讲解产品的工作原理和实验操作步骤;

6. 工程师将现场指导您完成整个试验过程,并对您提出的技术问题给予专业的解答;

7. 工程师还会为您购买的武汉中试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如有故障,将一并解决;

8. 服务完成后请您对我们的服务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服务信息将同步到售后服务中心;

9. 售后服务中心将积极跟进服务进度,并定期跟踪回访。

 

售后服务承诺书

一、售前服务承诺

1. 提供专业咨询。在2小时之内答复您提出的专业技术问题;

2. 提供详细资料。在4小时之内将您所需要的技术资料邮出,并争取您能在两日内收到;

3. 提供合理报价。在2小时之内为您提供合理报价;

4. 提供考察接待。随时接待您的考察,并尽力为您的考察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二、售中服务承诺

1. 采用全国统一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与您签订合同和技术协议;

2. 自觉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合同及技术协议顺利履行;

3. 竭力按时按量为您提供优质产品,并采用最优运输方式,确保您收到货物完好无缺;

4. 积极与使用人员沟通,尊重用户安排,为用户提供周到的技术支持;

5. 按合同的规定为您提供送检、安装、调试及培训等服务;

6. 无论合同大小,所有客户在价格及服务方面都是公平的。

三、售后限时服务承诺

1. 我们将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资料;

2. 产品有质量问题,三年免费保修,终生维护,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

3. 我们保证在15分钟内进行电话指导,由您自行排除设备的简单故障;

4. 对于10公斤以下的仪器,在两日内排除故障或提供新的设备供您暂时使用,直到损坏设备修好为止;

5. 对于10公斤以上的仪器,在三日内排除故障或提供新的设备供您暂时使用,直到损坏设备修好为止;

6. 我们对所销售的设备3年免费维护,终生维修,长期提供备品备件,软件免费升级,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服务相关说明

1. 我公司愿为用户提供各种技术咨询,当好参谋,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如产品样本、图片、产品说明书;

2. 对于用户来电、来函及来人询价访问,我公司将热情接待,及时给予答复;

3. 我公司配有送货专车,对于客户确定合作之后,我们会选择合理的物流送货方式将产品安全送达规定地点;

4. 产品在运送过程中,如果由于运输原因,致使产品损坏,我公司将与用户协商解决办法,直到达到用户满意为止;

5. 产品在货物送达时,经验货如果发现有漏货、错货或短货等数量上问题,在接到通知后,将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服务和处理;

6. 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由于我公司方面的责任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保证在1小时内作出答复;对需要派工程师处理的,保证立即指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排除问题,不需要到现场服务的,一定当好参谋,为用户提供最佳处理方案;

7、我公司派人到用户现场服务的,应与用户电话商定到达日期,假如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到达,必须事前通知用户,并说明原因或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用户不受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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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政处罚规定说明书 2020年08月02日 点击下载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政处罚规定PDF说明书 2020年08月02日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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