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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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

第一章 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

产品链接:http://www.zsgcdq.com/product56/1.aspx
        第一条 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二条 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所有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三)5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2项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
     2.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
     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个。
    (四)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具有不少于16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七)具有不少于15人的电力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
    (八)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6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30人;
    (九)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5人、安装工长不少于20人、专职质检员不少于3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3人;
    (十)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
    (十一)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22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二级承装类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5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2项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1.22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400公里或者11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
    2.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或者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6座;
    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1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
    (四)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具有不少于12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7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七)具有不少于10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八)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5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25人;
    (九)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4人、安装工长不少于15人、专职质检员不少于2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2人;
    (十)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
    (十一)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取得三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三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5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1.11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200公里或者1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400公里;
    2.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工程4项;
    (四)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具有不少于5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七)具有不少于5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八)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4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20人;
    (九)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3人、安装工长不少于10人、专职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1人;
    (十)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十一)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 取得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35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3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不少于2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15人;
    (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2人、安装工长不少于6人、兼职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   员不少于1人;
    (八)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五级承装类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净资产24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8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五)具有不少于1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15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5人;
    (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2人、安装工长不少于6人、兼职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1人;
    (八)配备有至少1名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

          第七条 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八条 取得一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所有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一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净资产在4800万元以上;
    (三)具备连续2年以上承担33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或者具备连续4年以上承担22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10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6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40人;
    (七)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
    (八)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九)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取得二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22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二级承修类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具备连续2年以上承担22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或者具备连续4年以上承担1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5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5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30人;
    (七)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
    (八)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九)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取得三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三级承修类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具备连续2年以上承担1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或者具备连续4年以上承担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3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4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25人;
    (七)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八)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九)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取得四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35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四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净资产48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2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五)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2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10人;
    (六)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取得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1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1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5人;
    (六)配备有至少1名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七)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 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十四条 取得一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所有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一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具备连续2年以上承担33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或者具备连续4年以上承担22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10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
    (六)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
    (七)具有总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各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220千伏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户内试验大厅及试验设备、可试验330千伏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户外试验场及试验设备;
    (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取得二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22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二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具备连续2年以上承担22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或者具备连续4年以上承担1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6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5人;
    (六)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
    (七)具有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各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取得三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三级承试类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具备连续2年以上承担1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或者具备连续4年以上承担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4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六)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各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取得四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四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96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2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五)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六)具有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各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七)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取得五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五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净资产48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1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配备有至少1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具有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七)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产品别称

产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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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理念

湖北中试高测电气控股有限公司始终坚持"精心打造精品、优质回报客户"的宗旨,并严格执行《售后服务承诺书》,我们深信优质、系统、全面、快捷的服务是事业发展的基础。建立完善的销售服务机制,将销售服务工作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坚持常抓不懈;

主动服务

公司作为领先高新技术企业是电力检测仪器和高压试验设备的研制厂商,是电力、水利、石油、铁路、矿山等相关领域试验解决方案产品的供应商。用心去感知,帮助客户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满足客户的服务期望,不断引导、开发和创造客户消费需求;

差异化服务

公司细分供电系统、发电系统、用电单位和科研院所等,精心设计针对性营销服务方案,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客户和业务品牌。秉承"服务为本、诚信经营"的方针,完善服务系统,加强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对不同地域客户在诸多现场使用产品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使用户感到极大方便;

高效服务

高效的服务为公司迎来效益,同时我们以服务促发展,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营销渠道,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支撑手段,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产品和服务赢得至高市场荣誉;

优质服务

公司推崇5S服务理念,引领服务先进理念,以亲和、细致的服务感动客户,尊重客户,理解客户,持续提供超越客户期望的产品与服务,竭尽所能诚信天下,做客户们永远的伙伴。


服务流程

我们严格执行《售后服务承诺书》,我们深信优质、系统、全面、快捷的服务是事业发展的基础。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和进取,我们形成了"以客户为核心、以质量为企业的第一生命"的服务理念。并以严格的管理、先进的技术创建国内一流的服务企业为目标,制定了规范管理制度,严格过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达到顾客满意的质量方针,坚持"用户第一"的原则,构建良好的销售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

1. 尊敬的的用户,不论您有何种需求:只要您拨打湖北中试高测电气控股有限公司统一服务热线 027-83982728 剩下的事有我们来做;

2. 我们的服务专员将会给您提供专业的产品咨询和技术解答;

3. 了解您的诉求,建立产品服务记录,并与您协商确定售后服务方式;

4. 如有需要,我们会第一时间安排专业的技术工程师按与您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试验现场;

5. 工程师将向您详细地讲解产品的工作原理和实验操作步骤;

6. 工程师将现场指导您完成整个试验过程,并对您提出的技术问题给予专业的解答;

7. 工程师还会为您购买的武汉中试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如有故障,将一并解决;

8. 服务完成后请您对我们的服务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服务信息将同步到售后服务中心;

9. 售后服务中心将积极跟进服务进度,并定期跟踪回访。

 

售后服务承诺书

一、售前服务承诺

1. 提供专业咨询。在2小时之内答复您提出的专业技术问题;

2. 提供详细资料。在4小时之内将您所需要的技术资料邮出,并争取您能在两日内收到;

3. 提供合理报价。在2小时之内为您提供合理报价;

4. 提供考察接待。随时接待您的考察,并尽力为您的考察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二、售中服务承诺

1. 采用全国统一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与您签订合同和技术协议;

2. 自觉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合同及技术协议顺利履行;

3. 竭力按时按量为您提供优质产品,并采用最优运输方式,确保您收到货物完好无缺;

4. 积极与使用人员沟通,尊重用户安排,为用户提供周到的技术支持;

5. 按合同的规定为您提供送检、安装、调试及培训等服务;

6. 无论合同大小,所有客户在价格及服务方面都是公平的。

三、售后限时服务承诺

1. 我们将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资料;

2. 产品有质量问题,三年免费保修,终生维护,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

3. 我们保证在15分钟内进行电话指导,由您自行排除设备的简单故障;

4. 对于10公斤以下的仪器,在两日内排除故障或提供新的设备供您暂时使用,直到损坏设备修好为止;

5. 对于10公斤以上的仪器,在三日内排除故障或提供新的设备供您暂时使用,直到损坏设备修好为止;

6. 我们对所销售的设备3年免费维护,终生维修,长期提供备品备件,软件免费升级,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服务相关说明

1. 我公司愿为用户提供各种技术咨询,当好参谋,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如产品样本、图片、产品说明书;

2. 对于用户来电、来函及来人询价访问,我公司将热情接待,及时给予答复;

3. 我公司配有送货专车,对于客户确定合作之后,我们会选择合理的物流送货方式将产品安全送达规定地点;

4. 产品在运送过程中,如果由于运输原因,致使产品损坏,我公司将与用户协商解决办法,直到达到用户满意为止;

5. 产品在货物送达时,经验货如果发现有漏货、错货或短货等数量上问题,在接到通知后,将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服务和处理;

6. 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由于我公司方面的责任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保证在1小时内作出答复;对需要派工程师处理的,保证立即指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排除问题,不需要到现场服务的,一定当好参谋,为用户提供最佳处理方案;

7、我公司派人到用户现场服务的,应与用户电话商定到达日期,假如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到达,必须事前通知用户,并说明原因或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用户不受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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